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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新艳与程巍、罗丹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新艳,程巍,罗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保字第00509号申请人李新艳,被申请人程巍,被申请人罗丹,申请人李新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罗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晋合金桥世家(后湖花园二期)第10幢1单元5层501号房屋。申请人李新艳以其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小区2-4-51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92.37平方米)为保全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新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罗丹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晋合金桥世家10栋1单元5层501号房屋(合同备案号:市113204138、建筑面积225.08平方米)房屋;二、查封申请人李新艳名下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小区2-4-510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洪字第××号,建筑面积:92.37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汉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