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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铎如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凉刑初字第427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铎如。2005年3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14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3日月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1日被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看守所。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5)3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铎如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红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铎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赵铎如窜至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黄羊村3组被害人李某某家后门东侧,从厕所围墙上翻墙进入李某某家院内,用撬棍撬开李某甲(李某某之子)卧室内的抽屉,盗窃抽屉内的现金100元后,被回家的李某甲抓获。上述事实由受、立案通知书、失主报案及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铎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入户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铎如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不思悔改,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之辩解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铎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建文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人民陪审员  李成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