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和法执字第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北汉与陈志安、黄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和法执字第147-2号申请执行人黄北汉,男,汉族,1950年8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黄国平,男,汉族,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黄北汉与被执行人黄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一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黄国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北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2001.3元,被执行人黄国平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4元。因被执行人黄国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北汉便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北汉与被执行人黄国平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黄北汉同意被执行人黄国平从2015年9月30日起每月给付人民币400元,直至付清赔偿款人民币12001.3元之日止。二、诉讼费人民币264元,由被执行人黄国平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北汉与被执行人黄国平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黄北汉与被执行人黄国平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予以准许。被执行人黄国平应自觉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黄北汉履行义务,否则,申请执行人黄北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