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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玉明、顾苏珍与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明,顾苏珍,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25号原告:刘玉明。原告:顾苏珍。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艳军、田典艳,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文有。被告: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7日由浙江金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而来)。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号第113-018、019、020商铺。法定代表人:徐自成。原告刘玉明、顾苏珍诉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具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创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禾创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4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2月23日起按月息1.9%计算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83600元);二、被告禾创公司承担律师费180000元;三、原告对被告禾创公司的抵押物有权优先受偿;四、被告禾创公司承担诉讼费;五、被告新卉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3日,原告刘玉明、顾苏珍与被告禾创公司签订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禾创公司向原告借款54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2日,月利率1.9%。同日,原告通过转账和刷卡方式分别交付给被告5000000元、400000元,合计5400000元。被告禾创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的房产为上述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即桐房他证桐字第001089**号房屋他项权证。同日,原告刘玉明、顾苏珍与被告禾创公司、浙江金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7日变更名称为被告新卉公司)签订借款担保书,约定由被告新卉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22日,之后仅支付利息83600元,未再支付利息,到期后也未归还本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玉明、顾苏珍借款本金5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2.8%,自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83600元);二、准予对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乡市梧桐街道公园路22号中虹天地10幢【桐房权证桐字第××、00××07、00××10、00××11、00××12、00××13、00××25、00××26、00××27、00××28、00××29、00××30、00××31、00××32、00××33、00××35、00××40、00××41、00××42、00××43,桐国用(2013)第09709、09711、09741、09702、09704、09703、09727、09722、09738、09725、09736、09734、09730、09728、09733、09721、09720、09718、09716号】的房产依法变价,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金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中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760元,由被告江苏禾创怡美嘉家居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浙江新卉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何贤璇代理审判员  钟一鸣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