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李淑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李淑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07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诉讼代表人:张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灵燕、邓伟力,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淑玲。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与被告李淑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李淑玲归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832.80元,利息4513.23元,滞纳金6602.38元(其余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李淑玲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灵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淑玲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人民路支行系原告下属的二级支行,其所享有的所有债权由原告主张。被告李淑玲与胡翼飞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1日,胡翼飞向中行人民路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申请审批许可后,胡翼飞于2012年6月14日开卡消费透支。2014年11月13日,胡翼飞因车祸身亡,无法按约在还款日前归还欠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路支行多次向其配偶即被告李淑玲催收,被告李淑玲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5年4月22日,胡翼飞共拖欠透支款本金49832.80元,利息4513.23元,滞纳金6602.3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淑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49832.80元,利息4513.23元,滞纳金6602.38元(其余利息、滞纳金从2015年4月23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李淑玲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实现债权费用7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被告李淑玲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