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申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燕某与吉林省电力医院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燕香甲,吉林省电力医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申字第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燕香甲,男,193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吉林省电力医院。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树勋街**号。法定代表人:赵铁成,院长。再审申请人燕香甲因与被申请人吉林省电力医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燕香甲申请再审称:第一次起诉南关法院以车籍属于长春电力汽车修配厂,原告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当事人为由,驳回原告起诉,造成第二次起诉因时间久远,无法对车辆营运损失进行鉴定,南关法院应对此承担责任。本院认为:(一)虽然一审法院此次审理确认车辆归燕香甲所有,但车辆损失因“距今时间太长,且早年资料有限及通过市场调查无法取得客观合理的证据”无法进行鉴定,燕香甲也无其它证据证明营运损失数额,故其对车辆营运损失举证不能,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第一次起诉被裁定驳回后,燕香甲未能积极主张权利,造成车辆营运损失无法鉴定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综上,燕香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燕香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