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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文莉莉与被告杨晨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莉莉,杨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81号原告文莉莉。委托代理人许帆。被告杨晨。原告文莉莉与被告杨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莉莉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文莉莉诉称,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工作中相识,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在生活中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对家庭极不负责任,甚至原告在中止妊娠住院期间被告也没有给予照顾和关心。2014年5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晨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原、被告双方在工作中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分居。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酿成诉争。以上事实,有原告文莉莉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等证据证实。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可见婚姻基础尚好。婚后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完全可以在今后的生活中采取积极交流思想、互凉互让的方式化解。目前被告不同意离婚,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文莉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文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邱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