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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州民特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小琴与杨小海申请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小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彭州民特字第22号申请人杨小琴,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申请人杨小琴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杨小海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小琴于2014年9月9日起诉来院称,其弟杨小海于1999年9月25日外出打工。后杨小海于2008年5月8日在缅甸伊洛瓦底向申请人邮寄过照片1张,此后至今无法联系,为此向法院申请宣告杨小海死亡。经查:杨小海,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系申请人杨小琴弟弟。被申请人杨小海于1999年9月25日离家,2008年5月8日自缅甸伊洛瓦底向申请人邮寄过照片1张,后至今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次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之规定。于2014年9月2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告,法定公告的期限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杨小海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杨小海于1999年9月25日离家,2008年5月8日自缅甸伊洛瓦底向申请人邮寄过照片1张,后至今无音信,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多次查找,至今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之规定,申请人杨小琴作为被申请人杨小海姐姐,并提供有关机关关于被申请人杨小海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书面证明,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小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振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易思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