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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刘拥平与李云,黄亚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拥平,李云,黄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刘拥平,男,汉族,1966年10月23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李云,男,1969年6月29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黄亚军,男,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刘拥平因与被申请人李云、黄亚军合伙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云、黄亚军在秀山县褔松林建筑有限公司应获得的工程劳务费20万元予以冻结。案外人刘卫平自愿���其坐落于中和街道王家董3号C区1单元18层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317房地证2012字第0XXXX号,套内建筑面积67.41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84.32平方米)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云、黄亚军在秀山县褔松林建筑有限公司应获得的工程劳务费2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案外人刘卫平坐落于中和街道王家董3号C区1单元18层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为:317房地证2012字第0XXXX号)产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拥平负担。申请人可在诉讼中将申请保全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良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曾逢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