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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新昌与盐山县尚品豆捞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昌,盐山县尚品豆捞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王新昌。被告盐山县尚品豆捞坊。法定代表人李宁,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昌与被告盐山县尚品豆捞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昌于2015年10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新昌的请求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由原告王新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