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执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徐XX诉赵小蝶等仲裁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赵小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执字第760号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小蝶。申请人徐XX与被申请人赵小蝶、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作出的(2015)沪仲案字第166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XX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小蝶、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徐XX归还人民币21,248,35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案件执行费人民币88,648.35元,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5年8月23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小蝶、上海赵小蝶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666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