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长江、刘宝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长江,刘宝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斯刚公司经理。住所地石泉县城关镇二里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应忠、廖金楷,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江,男,汉族。被告刘宝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长江、刘宝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0元,减半收取1990元,由石泉县永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