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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282号原告:黄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赖润荣,龙陵县碧寨乡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国荣,男。委托代理人:余再凡,男。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应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赖润荣,被告杨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国荣、余再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经他人介绍相互认识,于2006年农历腊月14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7月2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二女儿,长女取名杨某甲,现年7岁,次女取名杨a,现年2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较少,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夫妻矛盾逐渐恶化,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长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杨a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被告辩称: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其理由如下:双方自2006年相互认识并自由恋爱,同年年底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没有任何包办而组成家庭,如今生育二女儿,家庭和睦,答辩人经常外出打工,将苦来的钱交给被答辩人支配。近年来,答辩人发现被答辩人常玩手机与他人发短信相互联系,形成暗中往来,终于在2015年6月3日晚上被答辩人带着答辩人苦来的2500元与他人出走。答辩人知道后十分痛苦,邀约亲属朋友四处寻找并向龙新派出所报了案,后多方打听才知道,被答辩人与他人外出25天,找到后,答辩人将被答辩人接回家中居住10天后将其送往娘家居住,不再过问被答辩人的过错行为,答辩人认为该事件的发生,是他人的过错而引发双方的纠纷。二、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双方不准离婚。通过审理,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原、被告双方的结婚登记声明复印件各一份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身份情况;家庭户口簿复印件二份,证明双方的家庭关系。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也无证人到庭为其作证。通过举证、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通过审理,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他人介绍于2006年8月相互认识并自由恋爱,于2006年农历腊月十四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7月2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现生育二女儿,长女取名杨某甲,现年7岁,次女取名杨a,现年2岁。由于近年来被告杨某某外出打工回来后,时与他人喝酒赌博,原告黄某某常与他人通话发微信,2015年6月3日晚,原告黄某某离家与他人出走25天,被告杨某某知道后,邀约亲属朋友四处寻找并向龙新派出所报案,后经多方打听才知道原告黄某某的下落并将其领回家中10天,之后,应原告黄某某的要求,被告杨某某将原告黄某某送往娘家居住,后来,被告杨某某多次到原告黄某某娘家接其回家,但原告黄某某不予理会,于2015年8月1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长女杨某甲由原告抚养,次女杨a由被告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6年8月经他人介绍自由恋爱,同年农历腊月十四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2009年7月2日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自相互认识到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再到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相处生活2年多并生育二女儿,并不存在草率结婚的事实,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原告黄某某近年来常与他人通话发微信进而与他人离家出走,被告杨某某时与他人喝酒赌博,都是导致双方发生吵闹的原因,双方都具有过错行为。但只要双方改正各自的不足,还是能和好如初的,所以,原告黄某某提出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并根据该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依法征收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应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洪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