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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聂小红与被申请人曾远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97-4号申请执行人聂小红,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曾远明,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执字第97-2号执行裁定,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曾远明所有的位于连平县绣缎镇绣缎街地段,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693***号”房产一栋。2015年9月6日竞买人叶志亮以最高拍卖价格人民币506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连平县绣缎镇绣缎街地段,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5693***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志亮所有,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叶志亮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叶志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邬伟平审 判 员  谢国泫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