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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杜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039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甲(曾用名杜雪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初至7月3日,被告人杜某甲与谢煜某(另案处理)、杨庆某、向红某、杜才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崇化小区老水果批发市场二楼一无名棋牌室内,纠集张月某、赵某乙、许某等参赌人员,采用掷骰子的方式赌博7场,抽头获利共计7000余元。其中,谢煜某纠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地和工具、抽头等,并纠集被告人杜某甲抽头、放资,杜庆某放资,向红某和杜才某参赌、提高赌场人气等。被告人杜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谢煜某的供述,同案犯杨庆某、杜才某、向红某的供述,证人杜某乙、梅某、来某、戴某、俞某、张某、谢某、陆某、赵某甲、许某、赵某乙的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杜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甲与他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获利5000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4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12日,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杜某甲赌博所得尚未追回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高水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