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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沂联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君、包江涛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联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君,包江涛,张树杰,吕桂芹,张建涛,王学芳,临沂罗庄区永顺明矾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联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砚池街136号。法定代表人刘现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君,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包江涛,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树杰,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吕桂芹,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张建涛,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王学芳,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临沂罗庄区永顺明矾厂,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庄办事处赵家坝村。负责人包江涛,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临兰民二初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临沂联银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君、包江涛、张树杰、吕桂芹、张建涛、王学芳、临沂罗庄区永顺明矾厂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学芳名下有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学芳所有的位于兰山区沂州路与金三路交汇处的御园金顶A号楼东单元26楼东户A2603室的房产一套(抵押号:20069070,合同号20050021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