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崔鸿灿诉沈丘县计划生育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1082号原告崔鸿灿,男,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沈丘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住所地:沈丘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崔云灵,站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鸿灿诉被告沈丘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鸿灿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鸿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3元,减半收取1632元,由被告沈丘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负担。审 判 长 王超宇审 判 员 李永耀人民陪审员 陈 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马瑞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