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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执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林申翔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申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执字第862号被执行人:林申翔,曾用名林申祥,男,户籍地:阳江市,住阳江市。被执行人林申翔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城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蒋友春应缴纳罚金3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达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5日内履行上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有查询回执为据。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林申翔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喜元审判员  余从展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嘉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