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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荣强、刘学武、鲍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荣强,刘学武,鲍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879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荣强。被执行人刘学武。被执行人鲍庆军。申请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荣强、刘学武、鲍庆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泰山商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