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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玲诉被告王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玲,王宝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440号原告:李淑玲,女,汉族,1977年1月28日生,住蒙城县。被告:王宝利,男,汉族,1973年11月生,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玲诉被告王宝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淑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淑玲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淑玲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