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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付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马海栋,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婷,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6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依婷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