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付欣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601号原告陈某某,女,1986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马海栋,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弘婷,重庆中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8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收取为64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依婷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人民陪审员 崔元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