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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赵昌根与施亚芬、顾裕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根,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赵昌根。委托代理人王军,张家港市锦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施亚芬。被告顾裕婷。被告顾二苟。被告王翠英。原告赵昌根诉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昌根委托代理人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昌根诉称:2013年11月19日,顾志平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9日到2014年1月30日,顾志平当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但顾志平至今分文未还。顾志平于2015年8月6日死亡。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顾裕婷系顾志平的女儿,顾二苟、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为此,根据相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施亚芬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施亚芬辩称:1、被告与原告从未谋面,也不知道借款事宜,而且原告到底借给顾志平多少钱,在什么地方以何种方式借给顾志平、借款用途是什么、有无约定利息、顾志平有无归还过款项等,被告均不知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仅凭一张借条,不能证明存在借款的事实。2、顾志平从未将任何款项用于家庭生活,即便上述借款属实,也是顾志平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共同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从未谋面,也不知道顾志平向其借款事宜,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无任何借贷法律关系,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还款义务。答辩人对顾志平死亡时所遗留的所有遗产表示放弃继承。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9日,顾志平向赵昌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赵昌根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从2013年11月19日起到2014年1月30日归还。顾志平在借条下方签名并捺手印。2014年1月29日,顾志平又向赵昌根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借到赵昌根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借期从2014年1月29日起到2014年3月29日归还,如因为没用印泥没有按手印,在2013年11月19日写的借条作底,手印起作用。顾志平在借条下方签名。2015年8月6日顾志平去世,为追讨欠款,赵昌根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顾志平与施亚芬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女顾裕婷。顾二苟和王翠英系顾志平的父母。以上事实,有2013年11月19日、2014年1月29日顾志平出具借条、户表、结婚登记信息、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表、户口注销证明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对于借款过程和原因,原告称:因为原告与顾志平都是做工程的,原告为了能从顾志平处接到工程,所以顾志平向原告借款,双方也未约定利息,因为顾志平称是短期周转。顾志平也从未支付过利息,也未归还过本金。当时顾志平来到原告住处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但原告身上现金只有10000多元,后来原告将现金10000元给付顾志平,并到银行通过转账方式给付顾志平9万元,事后顾志平向原告出具了2013年11月19日借条一份。第二份借条是由于借款到期后,原告向顾志平追讨,顾志平暂时没有钱归还,再借几个月,又出具了第二份借条。原告还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交易回单一份(回单上记载2013年11月19日通过银行转账形式转给顾志平90000元),其余1万元是通过现金方式交给顾志平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中国农业银行卡卡转账交易回单可以证明顾志平向原告借款90000元的事实,虽然借条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为100000元,但原告绝大部分款项系通过银行转帐交付,对于10000元原告虽称系给付的现金,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本院难予支持。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90000元。借款到期后,顾志平理应归还,因该借款发生在顾志平与施亚芬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施亚芬未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上述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顾志平死后,施亚芬理应归还。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作为顾志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虽然施亚芬称本案借款系顾志平的个人债务,但顾志平未与赵昌根明确约定上述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施亚芬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赵昌根在借款给顾志平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借款项为顾志平的个人债务,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赵昌根明知顾志平与施亚芬之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样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对施亚芬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难予采纳。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施亚芬应归还原告赵昌根借款90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应在各自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赵昌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赵昌根负担115元,由被告施亚芬、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负担1035元(顾裕婷、顾二苟、王翠英在继承顾志平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承担给付责任),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淑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