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刘欣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登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锦国。申请人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9日发出公告,2015年8月5日《人民法院报》正式刊登,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1030005224501464,出票日期为2014年10月1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4月11日,出票人为诸城华日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诸城市坤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面金额为200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衍波审判员 于金强审判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彩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