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43号原告:余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