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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余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43号原告:余某,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应华,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某,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杜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鹏,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雅欣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经审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雅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