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与陈敏杰、余碧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乐祺君,贺贤安,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5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代表人邱志毅。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敏杰。被执行人余碧辉。被执行人陈飞鸽。被执行人贺亚贞。被执行人乐君杰。被执行人乐祺君。被执行人贺贤安。被执行人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敏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乐祺君、贺贤安、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敏杰、余碧辉、陈飞鸽、贺亚贞、乐君杰、乐祺君、贺贤安、宁波江东品杰茶业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敏杰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2幢1706室房地产及被执行人乐君杰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2幢1703、1705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旗民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