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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2124号原告党某某,女,1981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被告陈某某,��,1982年5月4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原告党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金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