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昌玉、张秀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昌玉,张秀丽,董文田,许景刚,郭秀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425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被告刘昌玉,居民。被告张秀丽,居民。被告董文田,居民。被告许景刚,居民。被告郭秀珍,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昌玉、张秀丽、董文田、许景刚、郭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五被告价值42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昌玉、张秀丽、董文田、许景刚、郭秀珍的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咸伟林审判员 黄应赛审判员 孔祥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边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