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闫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