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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少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闫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孙某某,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心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