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东民二初字第0214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 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萃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