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段永康申请执行李加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永康,李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509-1号申请执行人段永康,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李加德,文山市人,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段永康申请执行李加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加德已支付扶养费2000元,申请执行人段永康自愿放弃申请执行标的1800元,2015年8月(农历)以后扶养费被执行人李加德直接存到段永康×××号账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文执字第5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