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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付克均与谭荣,程学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克均,程学玉,谭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476号原告付克均,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火车站前路2号11栋1单元502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6405194758。被告程学玉,女,汉族,1969年5月1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街道岩上坝天湲路10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905162220。第三人谭荣,男,汉族,1969年3月19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龙都大道红溪沟社区21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01196903192215。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克均诉被告程学玉、谭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克均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克均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任思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