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原告: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符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