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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丹民初字第40号原告:戴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冰,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丰敏人民陪审员  李 超人民陪审员  符国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楚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