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刘朝旭、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朝旭,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朝旭,男,198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韶山南路658号湘林小区7栋301房。法定代表人:邝庆丰。上诉人刘朝旭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定慧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淑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国华、陈金升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货款19039.5元。一审据以一审证据判决是正确的。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交了被上诉人的“惠东康伦佳境天成项目部通讯录”,其中显示第四位姓名为俍许生,系采购员及联系电话、邮箱。同时,上诉人提交了“旷庆丰”转帐给上诉人的多笔款项。那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有买卖关系?“旷庆丰”与“邝庆丰”是否同属一人?故本案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重审时查清俍许生是否属被上诉人的员工,双方的款项来往,被上诉人是否欠上诉人货款,仍欠多少货款,以正确处理本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民二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东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审判长 岳淑敏审判员 徐国华审判员 陈金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楚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