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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XX与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马佰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马佰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XX。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胜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怀俊,该公司职员。被告马佰沂。原告XX与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马佰沂劳务合同追索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崔怀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佰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二为被告一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河北唐山荣盛房地产公司门窗项目。原告与2012年7月30日口头从被告二处承包荣盛湖畔丽舍六区门窗安装、六区南标门窗安装工程、六区北标补工工程,全部工程价款为265086元。2013年2月9日被告二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一直推脱不肯给付。2014年,因二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原告将二被告起诉至房山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二被告和原告达成还款协议,承诺每月30日之前还款一万元,直至还清。达成协议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二被告在给付原告两万元后,就以没钱为由继续拖欠给付原告工程款。又向我支付三万元,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剩余工程款90000元。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马佰沂之间签订的承诺书证明欠款的事实存在。2012年本公司将承接的唐山湖畔郦舍项目承包给三河镇远公司,三河镇远公司将劳务工程承包给被告马佰沂,被告马佰沂雇佣原告安装门窗。本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被告马佰沂,原告的工程款应由被告马佰沂个人给付,与本公司无关,应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起诉。被告马佰沂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9日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甲方)与三河镇远安保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门窗工程分包协议,约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内部管理,明确本工程承包施工的责、权、利,就门窗工程的制作、安装、施工达成协议。工程名称为湖畔郦舍一期桂香苑2标段门窗及刚副框制作、安装工程,工程地址为丰南区湖畔郦舍一期6#地块,合同价款为人民币7311245元;并对承包方式、双方职责、财务制度、农民工工资、违约责任等事宜作出约定。该协议双方由崔怀俊、章红平签字,加盖甲、乙双方印章,同时附有该项目负责人章红平承诺书。后乙方将工程交由被告马佰沂分包,被告马佰沂交由原告XX施工队施工(103、104、107、108、109、110、113、116、117、120、121,共11栋楼)。工程完工后,被告马佰沂为原告XX出具承诺书,载:“本人马佰沂,因唐山荣盛地产湖畔郦舍项目安装费问题欠施工队XX劳务费¥14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元整),现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意向:1、马佰沂先行支付XX劳务费¥20000元;2、剩余所欠劳务费¥120000元,按每月一万元支付给XX,共计支付12个月,每月在当月的30号前支付;3、另外,如果马佰沂此工程款回款金额超过当时所欠XX款,崔怀俊有权力从帐内划拨,一次性支付给XX。至还款支付结清后,XX针对此工程与马佰沂再无任何关系,也无权通过各种部门主张任何责任与经济纠纷。特此承诺!承诺人:马佰沂(签字捺印)2014年4月29日”,承诺签订后,被告马佰沂向原告XX支付人民币20000元,其余欠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起诉。诉讼中,被告马佰沂又向原告XX支付人民币30000元。又查,唐山市丰南区地名办公室于2012年9月4日发布“丰地名办(2012)11号”文件:关于湖畔郦舍一期五个小区名称的告知函,“二、原湖畔郦舍·桂香苑:属六街和建设楼居委返迁地块,现标准名称:洪阳家园,楼号为:荣盛·洪阳家园101-121栋;”。上述事实,有欠工资款名单、承包合同、完工证、验收及付款手续、土建报价表及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劳务后,被告马佰沂就尚欠劳务费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属双方真实合意,应予保护。被告马佰沂应足额向原告支付尚欠款人民币90000元。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在尚欠被告马佰沂款项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法》第一百零八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佰沂自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人民币90000元,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在尚欠被告马佰沂款项金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被告马佰沂负担,被告北京国风建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70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子良审判员  杨立鑫审判员  肖 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