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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7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735-1号原告:陈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马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马某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马某名下银行存款2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