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民初字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3936号原告姚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姚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调查,被告李某某不在原告提供的地址居住,去向不明,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目前的具体住址。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祁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