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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国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任国建,李绘娟,赵卫锋,李留战,赵东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457号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法定���表人王斌祥,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闫书进,该社工作人员。委托搭理人XX,河南心连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国建,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李绘娟,女,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被告赵卫锋,男,汉族,1974年8月7日出生。被告李留战,男,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被告赵东普,男,汉族,1983年12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任国建、李绘娟、赵卫锋、李留战、赵东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于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