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行终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与巴州人社局不服工伤认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终字第2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电灰厂南侧、东环路东侧。委托代理人宋新刚、史学理,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路金色时代广场对面办公楼。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兵。上诉人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行政争议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5)库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以“经全体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巴州敏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玉萍代理审判员 孟梅君代理审判员 周德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玉孜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