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马俊梅诉李彦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梅,李彦福,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32号原告马俊梅,女,生于1962年10月2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李彦福,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回族,农民,不识字,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被告马花,女,40岁,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梅诉被告李彦福、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李彦福以给好处、分红利、出高利息为借口多次向原告马俊梅借款,并存在虚构事实的情节,其行为涉嫌犯罪,本院已将相关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俊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退还原告马俊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汉武人民陪审员 马忠宝人民陪审员 马长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戈辉本案所适用法律规定: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