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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双民初字第00800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李彩,江苏东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某。原告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铁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臧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9日通过网上征婚认识,于××××年××月××日匆匆领取结婚证,结为夫妻,于××××年××月××日生下长子臧某一,现年一岁半。婚后,原、被告双方感情特别不好。被告头脑简单,思维逆向,做事欠考虑,就连工作也是频繁更换,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不已。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于2013年5月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连孩子也在娘家生育。原告认为,双方草率结婚,认识短暂,没有彼此深刻了解,导致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诉,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臧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原告徐某与被告臧某经网络征婚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子臧某一。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现原告认为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网络征婚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应认为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婚后夫妻感情虽为一般,也会因性格不同而产生矛盾,此属夫妻共同生活初期常见现象,需夫妻双方多沟通、理解和宽容,日常生活中求大同存小异共建和谐的夫妻感情。又因原告徐某此次诉求离婚,未能充分提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徐某要求与被告臧某离婚,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臧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臧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员 丁铁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兆柱书 记 员 秦晓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页共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