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商终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商终字第00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蕴皋,该公司董事长。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君代理审判员 缪 凌代理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志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