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25号原告梁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