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民一秀初字第00125号原告梁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