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调确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小兵、王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小兵,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调确字第91号申请人:姜小兵。申请人:王峰。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姜小兵与申请人王峰关于确认(2015)柯调法室字第144号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叶荣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姜小兵与申请人王峰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8日经衢州市柯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工作室主持调解,并经修改后征得双方申请人同意后,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王峰作为钱淇向姜小兵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分期归还姜小兵借款30000元:2015年10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当即付清);2015年12月2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荣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晔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