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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与张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张朝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1594号原告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张育华,任主任。被告张朝安,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国营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华侨农场下云管理区与被告张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时间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施志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