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与缪斯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缪斯酒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886号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朝阳大道109号。经营者胡晏阳,男,汉族,1985年10月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缪斯酒吧,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五岳广场二楼(南区)。经营者杨鹏,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诉被告缪斯酒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海滔独任审判。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以其证据有瑕疵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秀山县凯博装饰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海滔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自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