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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哲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