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681号原告刘某。被告肖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肖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哲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