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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二终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二终字第19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申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法定代表人徐金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X,山东理达寰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丰电力)与被上诉人山东华恒铁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华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圆丰电力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圆丰电力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圆丰电力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民三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由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90元减半收取6745元,其余6745元退还甘肃圆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春审 判 员  景化冰代理审判员  李彩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学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