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顺宝与蒋铁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宝,蒋铁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徐顺宝,男,53岁,汉族,个体,现被公安机关通辑中。被告蒋铁君,男,43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徐顺宝与被告蒋铁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现正被公安机关通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顺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