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顺宝与蒋铁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宝,蒋铁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徐顺宝,男,53岁,汉族,个体,现被公安机关通辑中。被告蒋铁君,男,43岁,汉族,个体,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原告徐顺宝与被告蒋铁君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现正被公安机关通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顺宝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军审 判 员  陈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大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