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诸城经济开发区恒阳热电有限公司与赵炳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经济开发区恒阳热电有限公司,赵炳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字第778号原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恒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开发区横二路西首路南。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顺臻,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炳军。委托代理人赵永祥,诸城法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诸城经济开发区恒阳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炳军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洪芳审 判 员 于金强人民陪审员 周家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邬铭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