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邹幼勤与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通恒天下广告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幼勤,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通恒天下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617号原告:邹幼勤。委托代理人:吴东升,湖北建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李润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武汉通恒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法定代表人:邓曾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幼勤诉被告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武汉通恒天下广告有限公司侵犯摄影作品《武汉桥与晴川桥》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幼勤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幼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幼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邹幼勤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审 判 员 彭露露人民陪审员 王旖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河 微信公众号“”